简单说来,如果支付“订金”,双方违约都无需赔偿,给付订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取回全数订金;

如果支付“定金”,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,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;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则要双倍返还定金。

“定金”是法律干预契约的产物,从支付数额上看,“定金”和“订金”的支付都由双方约定,但“定金”支付不得超过主标的物金额的20%。

同时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118条规定:“当事人交付留置金、担保金、保证金、订约金、押金和订金等,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,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”

“诚意金”,即意向金,是十几年前从港台地区传过来的叫法,普遍认为是“订金”的变种。这在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多有体现,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。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,那也应该按照订金处理。时常,一些中介公司、房地产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,不管交易成功与否,均要没收诚意金,其实这种做法有背于法律。


以上观点来自google多篇文章汇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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